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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功能性食品
   发布时间:2014-05-30    |    浏览次数:次 


  功能性食品是指具有营养功能、感觉功能和调节生理活动功能的食品。它的范围包括:增强人体体质(增强免疫能力,激活淋巴系统等)的食品;防止疾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便秘和肿瘤等)的食品;恢复健康(控制胆固醇、防止血小板凝集、调节造血功能等)的食品;调节身体节律(神经中枢、神经末稍、摄取与吸收功能等)的食品和延缓衰老的食品。功能性食品的研究与开发在我国尚属新兴学科和领域,是多学科,多领域不断交叉、融合的产物,涉及营养学、药学、生理学、预防医学、生物工程、食品科学。
  
  食品要求

  中国对保健食品的定义,是指具有特定功能的食品,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可调节机体的功能,又不以治疗为目的。 它必须符合下面4条要求:
  ①保健食品首先必须是食品,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
  ②保健食品又不同于一般食品,它具有特定保健功能。这里的“特定”是指其保健功能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而且经过科学验证是肯定的。同时,其特定保健功能并不能取代人体正常的膳食摄入和对各类必需营养素的需要。
  ③保健食品通常是针对需要调整某方面机体功能的特定人群而研制生产的,不存在对所在人群都有同样作用的所谓“老少皆宜”的保健食品。
  ④保健食品不以治疗为目的,不能取代药物对病人的治疗作用。

    分类

  (一)根据消费对象的分类
  1、日常功能性食品
  2、特殊功能性食品
  (二)根据科技含量的分类
  1、第一代产品(强化食品):举例如:各类强化食品及滋补食品,如高钙奶、益智奶、鳖精、蜂产品、乌骨鸡、螺旋藻等。
  2、第二代产品(初级产品):举例如:三株口服液、脑黄金、脑白金、太太口服液、恒宁固之宝等。
  3、第三代产品(高级产品):举例如:防感宝贝、鱼油、多糖、大豆异黄酮、辅酶Q10、纳豆、水苏糖等。

   相关法规

  中国大陆、中国台湾、澳大利亚、欧盟、日本、美国以及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有关保健(功能) 食品或食品标签宣称的法规、标准作为对象进行比较研究。它们基本代表了三种管理类型:
  一是把这类食品作为一特殊食品类型,对其进行安全、功效验证等上市前审批的管理方法;二是采取产品注册通报代替上市前审批;三是不作为特定的食品类别,而是对食品标签中健康声称进行管理的方法。
  欧盟 欧洲范围内开始大规模研究功能食品是从1996 年“尼斯”会议开始的。当时国际生命科学学会( ILSI) 欧洲分部邀请了食品企业和学术界的50 位专家到法国讨论有关“功能食品的科学概念及其功能成分应用的科学基础”,会上研讨了包括胃肠功能、行为心理功能、脂肪代谢功能等6 个方面的食品功能学研究成果。由于此次ILSI 发起的会议卓有成效,以后的几年, ILSI 连续召开了多次以“功能食品”为主题的研讨会并资助一些相关的研究课题,以此促进欧洲国家在功能食品的认识和管理上取得一致意见。尽管欧洲的食品企业和消费者经常使用“功能食品”这一概念,但尚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定义它。在管理上“, 功能食品”是既非食品又非药品的“灰色地带”。许多欧盟国家反对使用这一概念,理由是“所有食品都具有某些方面的功能”。1995 年,英国农渔食品部(MAFF) 为了将“功能食品”与强化维生素、矿物质的早餐谷物类营养强化食品相区分,提出了“功能食品”的概念: 即含有某种具有医学和生理作用(而非仅仅营养功能) 成分的食品。与此同时,英国营养基金会(BNF) 还给出了“功能食品”的四大特征:1) 具有食品的形状(不是胶囊或粉剂) ;2) 天然成分,但可以是非天然的浓缩物或通常并不作为食品食用的物质;3) 作为日常膳食的一部分,没有专业指导下服用也是安全的;4) 具有促进健康的作用(而非简单地补充营养素的作用) ,这种作用通常出现在标签或宣传上。
  对于美国所指的”膳食补充剂”类产品,欧洲一些国家也在进行管理,但尚无专门的法令。欧盟有一项法令89P398PEEC 是关于特殊营养用食品
  日本厚生省(MHW) 根据一些大学以及农渔业部开展多年的有关食物生理调节功能的研究,于1988 年提出了功能食品的概念,并在1991 年《营养改善法》中规定了“特殊保健用食品(FOSHU) ”是指根据掌握的有关食品(或食物成分) 与健康关系的知识,预期该食品具有一定的保健功效,并经批准允许在标签声明人体摄入后可产生保健作用的一类食品。这类食品应具备以下特征:[4 ] 食品中的某种成分具有特殊的保健作用;食品中的致敏物质已被去除;无论是添加功效成分,还是去除致敏物质都是经过科学论证的;并且由此引发的各种产品特殊功效的宣称都是经过审批的;产品不应有健康和卫生的危险。
  综合日本媒体报道,日本政府有望允许在健康食品、农产品上标注该产品在有益健康方面所具有的相关功效。现行规定有望在2014年做大幅修改,放宽对现行食品功效说明方面的规定。
    现状

  功能性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功能性食品经历了三代的发展。第一代功能性食品是根据基料的成分推断产品的功能,没有经过验证,缺乏功能性评价和科学性。第二代功能性食品是指经过动物和人体实验,证实其确实具有生理调节功能。第三代功能性食品是在第二代功能性食品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其功能因子结构、含量和作用机理,保持生理活性成分在食品以稳定形态存在。虽然我国保健食品企业的总体规模偏小,但这一问题正在逐步改善。2011年年底中国约有2000家保健食品企业,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占1.45%,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中型企业占38%,投资在1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占6.66%,投资在10万元至100万元的小型企业占41.39%,投资不足10万元的作坊式企业占12.5%,大中型企业所占比例在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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